2014年4月23日 星期三

網頁搬新家了!

各位舊雨新知大家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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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工敬上

2014年4月11日 星期五

為什麼要有法律/why law/?

在當法律系學生的時候,最常被問的一個問題是:你以後當律師,要幫「壞人」辯護怎麼辦?或是:當律師是不是要口才很好,「黑的都能說成白的?」

為了回答:為什麼要當律師?或者為什麼「壞人」也要有律師,我打算寫三篇文章:

一、           為什麼要有法律?
二、           為什麼要有律師?
三、           為什麼「壞人」也要有律師?

成鼎律師事務所希冀推廣預防法學的概念。就像生病看醫生一樣,「預防甚於治療!」希望讓我們的努力,把民主法制教育的種子,散播到台灣的每一個角落,是為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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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有法律/why law/

法律的過去式:國王的鞭子與蘿蔔

法律這玩意,一直以來都是統治者的工具。是國王用來管理人民的鞭子與蘿蔔。至於國王,高於法律之上,不受法律管制。

在中國最早的「法治國家」秦國,商鞅變法的目的只有一個:富國強兵。

現代人聽到秦國,往往只聯想到兩個字:暴秦!認為秦國暴虐無道,天理不容。事實上,秦國曾經非常弱小!六國互相有使節來往,但單獨忽略秦國。原因無他,看不起你!直到商鞅變法,以法律作為嬴氏統治的工具,才使秦國慢慢強大起來。

以連坐法為例,商鞅的連坐法為了使最親密的夫妻、朋友都互相糾舉,規定五人為一伍,一人犯罪,五人連坐。確保人民間彼此互相監視。

而近代的連坐法,當推蔣介石於1926年於黃埔軍校頒佈的「革命軍連坐法」,其中規定:「本連坐法,即適用於戰時臨陣退卻之官兵。」「各官兵應具犧牲精神,與敵方交戰時,無論如何危險,不得臨陣退卻。」「一、班長同全班退,則殺班長。」「十四、班長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長陣亡,則殺全班兵卒。」

戰爭時,班長同全班士兵一起跑了,殺班長。
全班士兵都跑了,只有班長沒跑,導致班長陣亡,殺全班士兵。

有了革命軍連坐法,大家打仗再也不敢逃跑,國民革命北伐才可以成功,打出一場又一場漂亮的勝仗。

彼時的法律,是統治者的工具,也是達成目的的手段。看似激烈,卻又不得不然。因為「你不殺我,我就殺你。」若自己的生存權都無法保障,有再多的會福利、人文福祉又有何意義?

法律的現在式:人民、團體、國家的基本行為規範。

時序進展至今,若我們夠幸運(假設身在中國?),法律不再是戕害人民的工具。相反地,法律不但規範一般人民,人民團體(例如公司)、甚至國家機關(例如警察),都應該受到法律的規範,甚至制裁。

舉例來說,103323日反服貿團體「進攻行政院」,警察先出動鎮暴水車,後有持械警員毆打在場民眾,讓民眾撤出行政院。姑且不論民眾進攻行政院的行為是否正確,警察持警棍毆打民眾,導致當場濺血,警察的行為,必須受法律的規範,視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與警察職權行使法而定!

亦即,國家機關的行為也應該受到法律的規制。法律不再是統治者的手段與工具。相反地,政府機關也應該依法行政,受法律的規範!

甚至我們的9%總統馬英九先生,可以得到行政權,也是因為法律的賦予。換言之,因為多數台灣人民覺得他夠格,所以選他當總統。相較於古代靠血緣關係、父子相傳,馬英九是「依法」取得政權。如果沒有法律,馬英九什麼都不是。

2014年3月27日 星期四

Q:簽約對象是個人的話,除簽名外一定要壓指印嗎?只蓋章不簽名,或者只簽名不蓋章,可以嗎?如果對方不識字不會簽名,怎麼辦?簽名後,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戴律師小提醒:按民法的規定,簽名與蓋章會發生同樣的效力。如果締約對象不識字,可以用壓指印的方式,只是在文件上需要兩位證人簽名或蓋章證明。

一、    按照民法的規定,簽名與蓋章會發生同樣的效力,所以無論用簽名或蓋章的方式簽約均可,且簽名或蓋章,兩者擇一即可,效力相同。至於壓指印,是民間習慣簽約的方式,並非簽名或蓋章,一定要再壓指印

二、    若簽約對象不識字,無法自行簽名,民法規定得以壓指印、劃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只是在文件上,必須另外經二人簽名證明才會發生與簽名生一樣之效力


三、    若簽約對象否認曾經締約,在民事訴訟的過程中,就變成主張權利之人(主張契約存在的企業主)要負舉證責任。為了避免發生爭議,建議在締約時有一到兩位見證人作證,同樣簽名用印,若發生訴訟可以出來作證人;另外聲請筆跡鑑定也是一種方式,但不如有證人可以作證直接。

2014年3月20日 星期四

成鼎律師事務所電子報春季第一期-性侵案件

成鼎律師事務所出電子報囉!!~

這次的內容是和性侵案有關,讓我們來看看阿凱的故事,並了解相關的法條和判決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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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會有更多與法律有關的知識與大家分享,也歡迎各位多逛逛我們的部落格,有任何法律上的疑惑,也請各位踴躍的提問囉~


希望各位能以email的方式撰寫您的問題,這樣會比較詳盡,律師也能比較仔細的回答各位的問題喔!

最後,如果想找律師會面諮詢,請先撥:02-25156333#312 來電預約時間~!


謝謝大家~(鞠躬)







2014年2月28日 星期五

【無罪判決之證據,不以具備證據能力為必要】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

最高法院 100年台上字第 2980 號 刑事判決

2014年1月29日 星期三

創業與法律

「創業鐵三角」:業務、財務、與法務;三者缺一,企業必亡。

業務、財務、與法務這三個部門,堪稱「創業鐵三角」。這三個部門,就像椅子的三隻腳一樣,對於企業來說缺一不可;三者缺一,企業必亡。

業務部門,是帶領企業往前衝刺的衝鋒部隊,功能在於源源不絕地把現金流帶進企業。市場與客戶的動向與掌握,永遠是業務部門最能夠掌握先機。實際上,公司的老闆多是業務出身。因為只有業務部門夠強,公司才能繼續擴展茁壯。

財務部門的功能,則在好好管理現金流、獲利率、及企業的資產。許多很賺錢的企業,最後卻倒閉了,就是因為企業現金流與資產管理不當(例如雖然公司營業額很高,但現金流管理不當,對外積欠款項太多,導致支票跳票公司信用破產)。

至於法務部門,很像是企業的守門員。在整個隊伍往前衝刺殺進時,守門員看起來不怎麼重要。但是等到敵手兵臨城下,如果沒有守門員,面對敵手的攻擊就會防不勝防。倘若敵手如入無人之境,最後就只能舉白旗投降了。

舉例而言,許多企業主因為剛開始創業不易,故向股東「調頭寸」,充當公司創立時應收之股款。在公司成功設立後,又將這些收受的股款返還給股東。這樣的行為,就觸犯了公司法第9應收股款股東未實際繳納處罰的規定,公司負責人得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其他處罰。解套方式是:按「公司法第9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資金不實補正程序 」補正程序。

創業主必須一開始就有法律思維(法感)

現代型的創業,創業主必須一開始就具有一個「法感」。一個具有原創性、服務功能極佳的點子,倘若沒有法律的保護,驟然推出於市場也很容易就從市場陣亡。而法律,除了作為保護自己的防彈背心外,甚至可能用來當作攻擊武器,粉碎對手的城池堡壘。

舉例而言,於102年年底,德國慕尼黑地方法院判決宏達電(HTC)與諾基亞(Nokia)的專利侵權案件,針對近場通信、藍牙等無線傳輸技術設計,判決宏達電敗訴。倘諾基亞繳交165億保證金後,得對宏達電提出「禁售令」。此專利案件的敗訴,對於宏達電佈局歐洲甚至全球,必有不良的影響。

再舉例言,以「開喜婆婆」本土造型走紅的「開喜烏龍茶」商標,於民國94年由商標權人信喜實業以新台幣13億元的價格,出售給德記洋行。就是因為有商標法的保障,信喜實業才得以這麼高的價格出售開喜烏龍茶商標。

最佳的法律保障:上醫醫病於未然

〈皇帝內經〉上說:「聖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亂治未亂,此之謂也。夫病已成而後藥之,亂已成而後治之,譬猶渴而穿井,鬥而鑄錐,不亦晚乎。」

實際上,創業與法律的概念與上述皇帝內經對疾病的形容相似:最好的醫生,是在病症尚未顯現前,就已經治療完畢,看起來好像什麼也沒做一樣。因為平常就注重養生,所以根本不會發病。而不是等到感冒了,才急急忙忙吃感冒藥,這樣就像是渴了才鑿井;或要打仗了才準備武器,都太晚來不及了。

舉例而言,如果遇到廠商積欠貨款新台幣100萬元,此時企業主應該如何應對?


倘若企業主在簽約時,就具有法感,知道應該先取得本票,甚至有不動產抵押作為擔保,再配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的動作,對於保障自己的辛苦的血汗錢,就可以放心,此即防患於未然的好處,也就是創業主具有法感的優點。

2014年1月14日 星期二

創業與法律書-預定大綱

本所預計撰寫創業與法律書籍,成為創業者最堅實的法務守門員,預計撰寫大綱如下。倘讀者有任何意見,也歡迎提供。

給創業者的一封信】


【公司組織型態的選擇】

【公司常見問題—合約怎麼簽?錢要怎麼收?被倒帳了怎麼辦?怎麼避免對方脫產?

【存證信函、律師函、支付命令怎麼發?】

【勞資爭議】

【個資法保障】

【消費者保護法】

【外資貿易如何做】

【稅務規劃】